案件背景

被保险人作为船公司在中国宁波口岸的操作代理,主要负责其经营的所有航线及货柜在宁波口岸的进出口操作事宜。

2020年7月3日,被保险人收到船公司邮件,要求协助安排共计179个集装箱从一程船至二程船在宁波口岸的中转。

被保险人负责中转业务的员工在向码头提交信息时,未将某个冷藏集装箱的温度设置要求(-18℃)进行备注,导致该集装箱连续多日未插电制冷。

2020年8月2日,上述集装箱抵达目的港美国奥克兰。收货人保险公司及船公司分别委托检验人进行了联合查勘,确认集装箱内装载冻鱼全部受损,货值共计9.5万美元。

2021年9月11日,船公司表示已与收货人保险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9.5万美元,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该损失。

案件背景

案件勘查情况

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负责中转业务的操作员工在向码头提交信息时存在疏忽,未仔细核对单据,将温度设置信息遗漏,导致出险冷藏集装箱在宁波港中转期间未插电制冷,此后近一个月的时间集装箱一直处于未通电状态,进而导致箱内冻鱼受损。

船方与货方联合查勘一致认为冻鱼已不适合原用途使用,建议报废,并提供了相应销毁证明。考虑冻鱼的食用性质,经过了较长时间高温,从食品安全角度,我们认为推定为全损具备一定合理性。

案件勘查情况

解决方案

货方保险公司与船方和解时,已过海运索赔一年诉讼时效。我方运用中美法律差异及船方对集装箱未插电也存在过错与其谈判,最终双方同意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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